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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宋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朝代。它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宋代法律却并不因此而显得十分完善,其中尤以刑法上最为突出。因此,本人试着通过对宋代法律的研究,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宋代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在立法上特别注重对百姓权利的保护。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广大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都十分渴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但由于宋朝采取了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宋代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了普遍的社会不公。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百姓对朝廷的怨恨,同时又想尽可能地控制社会上的游侠,使其成为社会的有效监督力量,宋代的立法者便在这种情况下打出了“抑商惠民”的旗号,提出“王者之法,贵顺人情”的主张,这便导致宋代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人和普通百姓留足了各自的活动空间。
唐末五代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被迫更替频繁,很多朝臣家中藏书甚丰。至北宋初年,这些人中便有相当一部分成了朝廷法律编纂机构的骨干,他们对律令典章了如指掌,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此外,当时许多著名学者也亲自参与了立法工作,如李觏,作为宋初太学博士,便参与起草了《宋刑统》和《宋刑统断例》等一系列法典;苏轼、司马光等人也都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编纂。加之这一时期律学开始兴盛,宋朝一般的立法活动都吸收了许多法律专家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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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其成果汇编成为《宋刑统》。由此可知,宋代的立法具有浓厚的实用性和灵活性,立法活动的着眼点则放在了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这一点是前代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以刑代法”。
宋代,在法律方面的立法思想仍然是重视刑法而轻视民事、行政法规的。宋代法律对“重刑”采取的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态度。当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只负责审判,主要任务是处罚犯罪人,只在死刑上具有裁量权。据史料记载,宋代的刑法是比较残酷的,如原来没有灭族的酷刑,到宋仁宗时,皇帝下诏说:“王者诛贼,无舍小过,天下虽有恶逆,终不改法。”在宋太宗时期,对谋反、弑君、逆乱等叛逆行为便不再适用夷族的酷刑,而改施枭首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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