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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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9.12 【字 号】

【施行日期】1986.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保证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开办各类学校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普通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专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成人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后,专科类的专业,报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

(一)开办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由主办单位按这些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区、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政府审查同意),对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申报;受理申报的局应会同市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教委审批;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教委报国家教委备查。 (二)中专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报,对口报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报的局在征得市计委、市教委同意后进行审批。技工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四、普通中、小学

普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的中学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郊区和各县属的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的开办、撤销、合并,由各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市教育局或各区、县政府审定;但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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