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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提取鉴定材料的要求是
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说证据是案件侦查审理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那么司法鉴定则是确定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关键,而鉴定材料则是决定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准确严谨的关键,对于鉴定材料如何提取、使用以及退还等司法鉴定通则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规定,那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提取鉴定材料的要求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说证据是案件侦查审理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那么司法鉴定则是确定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关键,而鉴定材料则是决定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准确严谨的关键,对于鉴定材料如何提取、使用以及退还等司法鉴定通则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程序规定,那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提取鉴定材料的要求是什么呢?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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