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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遭遇,如何](/static/wddqxz/img/rand/big_97.jpg)
一、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1、遭受暴力侵害后,要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遭遇多次家暴的受害者,平时就需要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以便离婚诉讼时作为证据。
3、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4、收集录音证据时要注意,有些录音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是整个案情的重点,因此法官未必有耐心听完。
因此,如果时间很长,要把核心部分适当程度承前带后地截取出来,尽量不要占用法官太长的时间,然后制作成光盘。在录音时效果尽量清楚,最好达到一听就能分辨出是谁在说话的程度;内容尽可能简练,以得到对方的确认意思表示为成功标准;在开庭时注意携带播放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二、反家暴草案的规定
反家暴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这无疑给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证据支持和保障,同时为受害人收集证据指明了方向,也加强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此外,反家暴草案还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诉讼程序,这无疑能够更好的保护家暴的受害者。受害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抵制家庭暴力,让施暴者收到惩戒,维护婚姻的尊严与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反家暴法》】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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