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选举简介

2023-02-21 21:09: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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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湾公职人员选举是从1947年国民党政府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迁台、全面改选、省市长民选、总统直选等多项变革,建立今天的选举制度



依据台当局宪法规定,公职人员选举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法行之。办理选举、罢免有两项基本法典,一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总统总统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选举种类及任期



目前台湾地区选举共有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



二、立法委员: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



()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

台湾地区选举基本程序

一、发布选举公告



总统副总统选举,于任期届满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于四十日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载明选举种类、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竞选经费最高金额。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并载明得推荐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之政党及受理申请为被联署人之起止日期、时间、地点。

二、受理候选人登记



选举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登记于前三天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公告中载明候选人申请登


记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领取书表时间、地点以及应缴纳保证金数额。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三日起,选举委员会开始受理候选人登记。受理登记期间,副总统选举不得少于七日;其它各种公职人员选,不得少于五日;乡(镇、巿)民代表、乡(镇、巿)长、村、里长选举,则不得少于三日。

三、审定候选人资格



受理候选人登记后,选举委员会除就候选人缴交之资料证件,审查该候选人之积极资格外,并向有关机关查证其消极资格,据以审定候选人之资格。

四、办理候选人抽签决定号次



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于候选人名单公告三日前办理公开抽签,决定其姓名号次。



五、选举人名册公告阅览



投票日十五日前,于各乡(镇、市、区)公所公开陈列选举人名册,为期三日,供民众阅览。选举人发现名册有错漏情形,得申请更正。选举人名册经公告更正后确定,于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选举人人数。

六、公告候选人名单



竞选活动开始前一日,选举委员会公告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名单外,并公告竞选活动期间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

七、竞选活动



(一)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为:

1. “总统副总统选举二十八天。



2. “ 直辖巿市长选举十五天。

3.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巿)议员、县(市)长、乡(镇、巿)长选举十天。

4. 乡(镇、巿)民代表、村、里长选举五天。



(二)每日竞选活动起、止时间:自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三)竞选活动期间,候选人可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印发文字、图画宣传品从事竞选活动。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除竞选办事处及宣传车外,不得张贴,以维巿容观瞻及环境整洁。候选人并得依集会游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各项选举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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