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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湾公职人员选举是从1947年国民党政府“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迁台、“国会”全面改选、省市长民选、“总统”直选等多项变革,建立今天的选举制度。
依据台当局“宪法”规定,公职人员选举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法行之。办理选举、罢免有两项基本“法典”,一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选举种类及任期
目前台湾地区选举共有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
二、“立法委员”: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
(一)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
台湾地区选举基本程序
一、发布选举公告
“总统”、“副总统”选举,于任期届满一百二十日前,其它公职人员选举于四十日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载明选举种类、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竞选经费最高金额。“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并载明得推荐“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之政党及受理申请为被联署人之起止日期、时间、地点。
二、受理候选人登记
“选举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登记于前三天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公告中载明候选人申请登
记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领取书表时间、地点以及应缴纳保证金数额。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三日起,“选举委员会”开始受理候选人登记。受理登记期间,“总统”、“副总统”选举不得少于七日;其它各种公职人员选,不得少于五日;乡(镇、巿)民代表、乡(镇、巿)长、村、里长选举,则不得少于三日。
三、审定候选人资格
受理候选人登记后,“选举委员会”除就候选人缴交之资料证件,审查该候选人之积极资格外,并向有关机关查证其消极资格,据以审定候选人之资格。
四、办理候选人抽签决定号次
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于候选人名单公告三日前办理公开抽签,决定其姓名号次。
五、选举人名册公告阅览
投票日十五日前,于各乡(镇、市、区)公所公开陈列选举人名册,为期三日,供民众阅览。选举人发现名册有错漏情形,得申请更正。选举人名册经公告更正后确定,于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选举人人数。
六、公告候选人名单
竞选活动开始前一日,由“选举委员会”公告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名单外,并公告竞选活动期间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
七、竞选活动
(一)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为:
1. “总统”、“副总统”选举二十八天。
2. “ 直辖巿”市长选举十五天。
3.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巿)议员、县(市)长、乡(镇、巿)长选举十天。
4. 乡(镇、巿)民代表、村、里长选举五天。
(二)每日竞选活动起、止时间:自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三)竞选活动期间,候选人可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印发文字、图画宣传品从事竞选活动。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除竞选办事处及宣传车外,不得张贴,以维巿容观瞻及环境整洁。候选人并得依集会游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各项选举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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