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22-10-27 01:30: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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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更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公正的实现,保障了特定种类犯罪人的权利。同时社区矫正也极大地节约了刑罚资源,推动着我国的刑事执行改革。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社区矫正目前在全国全面铺开。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这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给我国刑事执行的改革带来了转机,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顺应了当前和谐社会的大环境。



一、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追求公正

刑罚公正应该体现在三个层面上:社会、被害人和犯罪人。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时犯罪人自身因素在社会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因而救助、矫正罪犯和必须使其置身于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最终融入社会生活当中。



传统行刑机构与社会隔离的行刑方式和追求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矛盾已经难以调和。社区矫正的发展则是这一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看到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本性,它可能让人养成习惯。①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时实现再社会化的必要条件。对于社会来讲,社区公务劳动、社区服务体现了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于被害人来说,也没有很好地顾及他们的利益。如果将罪行轻微的犯罪人留在社区中,让他们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使他们获得工作的机会,就可以有效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切实解决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产生的困难问题。以罪犯的居住条件为例:据统计,2002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54万余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28万人,超押率为22.22%。另外,通过对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24个监狱进行调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积占5平方米以上的仅占13.1%《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在押犯应保证其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所以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对于犯罪人而言,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公正也无法得以实现。而且,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现状的口实之一。社区矫正开放式的行刑模式可以缓解监狱拥挤的压,也可以提供更多资源保障犯罪人的各项权利。



二、社区矫正的经济效益——节约行刑成本

法律资源的配置究意以什么为价值取向,是以公平还是效率优先?这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在自然经济时代,人们不患寡而患不均”,法律资源配置是公平




优先,兼顾效率由于现代刑罚理念追求罪犯处遇人道化,罪犯的待遇标准越来越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一系列保障罪犯人权待遇的文件:②《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等。在追求刑罚人道化的同时也造成了监禁刑成本的急剧提高。在美国,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床位的建设费由为:一张最低警戒度监狱床位平均建设费用为30752美元;一张中等警戒度监狱床位的建设费用51299美元;一张最高警戒度的监狱床位平均建设费用为70997美元。③同时,每张监狱床位每年的运行费用(包括每名犯罪人的食物、被服、管理每名犯罪人的矫正官员、维修费、公共设施费、犯罪人的保险费)平均是20000美元。关押60岁以上犯罪人所需的费用则要更高。相比较而言,作为西方社区矫正主要形式之一的假释费应就低廉的多。用于每名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费用为每年平均1328.06美元,未监禁费用的1.796%;即使是特别假释犯的年平均费用是4427.45美元,仅仅是监禁费用的5.987%



在我国,监狱行刑的成本虽然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花费也相当可观。根据粗略估计,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平均为人民币1万元左右,在城市地区高达人民币2万元左右。2004,我国在押犯总数高达150多万人,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达144亿元,巨大的监禁成本已经成为国家财政一个沉重的负担。④如果对大量罪犯使用社区矫正,国家在每名罪犯身上的花费节省80009000(即不超过监禁费用的10%20%)的话,那么,就可以大大节省国家在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大幅度降低行刑成本。而且,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将部分行刑资源转而投向社区,在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和控制的同时,也可以收到其他的许社会效益,例如,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改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邻里关系,发展社区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这是有益于社会定、具有长效意义的行刑资源配置方式。⑤



参考文献: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3-24



②王增铎 等主编 中国监狱学会、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著《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112-114



Todd R. Clear & Harry R. Dammer(2000),The offender in the community, Belmont,CA: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P.35



http://www.jcrb.com/zyw/n602/ca371633.htm

⑤吴宗宪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中国司法》2004年第7,60-64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rn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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