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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到现代,人们逐步形成了对法的认识,
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如果从事实层面来看,法的各种定义都应当包括这样的内容:法是由国家指定和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法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具体地说,法是以制度,观念和现实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并存在着的。也许可以将这三种法分别称为制度法,观念法和现实法。
“法”与“法律”既有着重要的区别,又经常被混用。将二者的含义与关系作一个辨析是十分必要的。“法”的含义如前所述,广义上的法律就是法的含义。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之所在。认识法的基本属性,是认识法的必须。
法的特殊规范性。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于同为社会规范的道德、习惯、教规等相对而言的。想对于其他社会规范,法有自己相对特殊的属性和自身独有的标志。具体说来,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属性,但是法律的这些属性尤为显著。 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
来的社会规划。法的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得以产生的两种途径或者方式。制定和认可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法的明确公开性。明确公开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法必须是明确的,法的明确性是其被准确理解和切实实施的前提。法的公开性一是体现在它的事前性上;二是体现在它的公众性上,法必须是对公众公开的,而不是对公众保密的。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惩罚就是法律强制性的体现。这种强制力量是有警察、法庭、监狱等拥有和体现的。法的强制性具有潜在的隐性存在和现实性存在良种情形。 法的普遍约束性。法的普遍约束性也被称为法的普遍拘束力。它是指法律在一定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总是普遍有效的,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拘束作用。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是与相关权力的约束范围相一致的。法的普遍约束性可以从应然的角度来认识,也可以从实然的角度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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