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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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540425

【实施日期】 19540425

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中财委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的培养技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工学校按产业管理部门分别设置,各产业管理部门应根据 各该部门对于技工的需要设立技工学校,并按照国家批准的技工培养计划 ,培养其所需工种的技工。当所设技工学校有剩余力量时,应接受其他部 门委托培养的任务。

第三条 工学校以培养四、五级技工为主。学习期限一般规定为二 年。各产业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设备条件与培养工种、技术等级的不同 ,得适当地予以增减。但培养目标不得低于三级技工;年限不得少于一年 半。

第四条 工学校的学生,应招收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小文 化程度及身体健康、政治纯洁、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三周岁的青年,经考 试合格并填写志愿书后方可入学

第五条 工学校由各产业主管部领导,并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 导。在目前时期,各该部亦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委托所属专业局(公司 )或厂矿直接领导。

第六条 工学校应派适当人员担任正副校长,并应健全教导科(处 、总务科(处)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 工学校,一般应有专用实习设备,凡属培养机械制造技工 者,必须设有较为完善的实习工场,实习工场由教导科(处)领导。

第八条 工学校是培养理论与技术兼备的技工。其各类课程的一般 比例应是:技术实习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技术理论政治文化体育 课程共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各校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可生产 一定数量的成品或接受一定数量的加工订货任务。至于实习生产和加工订 货所需材料周转金的来源及其收入的处理办法,由各产业管理部自行规定

第十条 工学校的实习工场,在安全设备方面应符合劳动保护的要 求。

第十一条 不属厂、矿直接领导的技工学校,应由其直属上级指定学 校所在地区的一个具备适当条件的厂、矿企业与之固定联系,以便在教学 和设备等方面,取得该厂、矿企业的指导与帮助。

第十二条 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编制定员表,定员表应经 主管产业部的批准。教职员工与学生配备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五至一比八 (培养新的师资,不在此限);其中教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由各产业主 管部自行编订。

第十三条 工学校的教师,应尽量作到以专任为主。技术理论教师 ,应由相当于中等技术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实习教师 ,应选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及有一般技术理论常识的优秀技工担任。 政治课须配备能够胜任的教师担任之。

第十四条 工学校应采取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师资的技术与理论 平,改进教学质量,使能符合生产建设发展的要求(经主管产业部门的批 准,学校得从每期毕业生中选拔成绩优良者,继续培养成为新的师资)

第十五条 工学校的教师,如系调任者,若工作相同,能力相近, 而工资待遇有差异者,应尽可能的加以适当调整,做到基本上同工同酬; 如系兼任者,应予以适当的报酬;如系专聘者,其工资由学校按其具体情 况拟定,报请直属产业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应给以名誉的或物质的奖励。具 体办法可由各主管部拟定试行。

第十七条 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招生 地区,由各产业主管部决定,征得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同意后,由招生地 区劳动部门协助招考。地方国营产业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其招生简章与 招生地区,由其直属产业管理部门决定,征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 实行。但事先均须与招生地区教育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工学校学生生活待遇,采取人民助学金制。其待遇按中 等技术学校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产业主管部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拟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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