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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 【公布日期】2000.11.20
• 【文 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 • 【施行日期】2001.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906号)
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
你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中校函[20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
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600�800元调整为700�1000元; 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700�9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具体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各分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幅度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
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毕业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仍由你校函授学院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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