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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儿童权利公约》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xx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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