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论文

2023-04-28 08:38: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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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
浅析计算机犯罪

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本文对计算机犯罪的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防范意见。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形成与发展、立法缺陷、防范意见

一、 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一)计算机犯罪的产生预定义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关于计算机犯罪,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给出的定义是: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实际上,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首先在军事科学工程领域的应用计算机犯罪开始出现,当时已有学者(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开始分析和研究才智和现代技术工具的结合产生犯罪的可能性。他建议,犯罪学家应将他们的注意力从传统犯罪转向利用技术和才智实施的犯罪①。

而学术界则认为,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始于60年代,到了80年代、特别是进入90年代在国内外呈愈演愈烈之势。为了预防和降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合理的、客观的定性已是当务之急。但在回答“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上,理论界众说纷纭。大致可分为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三类。

广义说是根据对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系的认识来界定计机犯罪。所以也称关系说。狭义说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到计算机所侵害的单一权益(如财产权或个人隐私权或计算机资产本身计算机内存数据等)来界定概念。如瑞典从司法角度在其数据法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很有限的定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为计算机犯罪。

目前定义中折衷说占主流。折衷说认为计算机本身是作为犯罪工具作为犯罪对象出现。

(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形式多样化。网络犯罪的最初表现形式,以黑客行为居多。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方面。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如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增多,并逐渐表现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2.犯罪行为明显化。随着网路使用日趋大众化,网络技术犯罪在网络犯罪中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针对社会普通公众的网络滥用犯罪呈上升趋势。因此,罪手段也较以往更加容易识别,行为表露,容易发觉。

3.犯罪结果多元化。目前中国既存在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计算机资产犯罪,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危害结果难以预料),也存在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

4 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这类案件主要有法轮功邪教 织及其顽固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煽动等非法活动。

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缺陷


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给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以巨大冲击,是对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力挑战。目前在计算机互联网应用领域,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远超出刑法新罪的调整范围。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行为,要么因为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条而不能以犯罪论处,要么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勉强适用相似的法条。为了弥补法律滞后的欠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两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但其中有些司法解释有越权解释之嫌②。借鉴国外相关犯罪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网络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 分类立法,未成体系。因网络犯罪形式多样,侵犯对象各有不同,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也处在就事论事而立法的阶段。这就导致了我国在计算机犯罪的领域罪状、罪名都出现了空白,而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也过于狭窄。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不鲜见。例如,1997年,北京江民新技术公司为防止盗版,在其产品“KV3LL++ 杀毒软件中加入逻辑锁,致使许多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有些网络安全公司为显示自己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能力,推销其安全产品,可能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甚至是特别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统;或者为了不正当竞争,非法侵入对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暴露竞争对手安全系统的漏洞;或为了达到破坏其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而侵入、破坏他人计算网络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故单位不能成为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而单位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又确实造成了冲击,有必要完善。

2 政策性立法占主导地位。除中国刑法典第285条、第286条明确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对于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该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这就导致了我国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件没有相关法律可以依据。据艾瑞咨询的调查2006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超越韩国,位居世界第二④。同时网络游戏犯罪案件也一路狂飚,已发生多起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盗窃例如QQ号码这样的网络服务或产品使用帐号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已形成犯罪产业链,有制造病毒的、有传播病毒的,犯罪集团再把盗得的网络帐号和虚拟财产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销售出去,其危害极大。这就引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电磁纪录的相关规定,在出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等问题时无法适用法律保护网民的合法利益。

三、 计算机犯罪的防范

有别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不能把对传统犯罪防治的方法简单的移植。应针对其特点,

立足于标本兼治,从而进行综合治理。 (一)道德约束

社会防治的环节中,道德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它使人们从内心形成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善恶是非观念,自觉地以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它是一种自律的内化控制方式。⑤而网络犯罪正是一些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极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发展良好的网络教育文化,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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