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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环节及时限
审查环节为:受理(当场)→审查(含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决定(2个工作日)→办结(当场)→送达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二、审查方式
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由区安监局窗口行政审批联合审查组(危化股)人员实施。
三、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
(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对照办事规程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是检查复印件是否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需与原件核对的网上提交材料检查是否与原件相符。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书》审查:主要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涉及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及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等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资质审查:安评机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审查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满足本次申请办证的条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审查:审查该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核准或备案。
4.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现有土地,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新改扩项目是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三)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申报情况是否相符合(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X”)
序号 审查内容和标准
1
1
是否符合国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建设
项目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依法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
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 主要技术、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要 是否依法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依法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
执照
2
3
4
5
6
7
审查人: 审查时间:
岗位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行政审批联合审查组(危化股)人员、窗口分管领导
四、审查注意事项
(一)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批文或证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业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是从信息共享系统可调用的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关于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示范文本的内容仅供参考,不得照搬照抄,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
五、审查意见(结论)
各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注明审查时间,不得出具模糊不清、建议性和相互矛盾的审查意见,不得擅自增设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查条件和标准,不得以签字或盖章代替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经审查全部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
对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申办条件或标准,申请人可修订或整改的,审查人应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内容,提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或标准、改正内容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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