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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司法所职责
一,司法所主要职责:(共14项)
1.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NO3-1) 2.接收后的宣告(NO7)
3.确定矫正小组并签订责任书(NO8) 4.制定和调整矫正方案(NO9)
5.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NO10-2)
6.离开居住的县(市、旗)七日内的审批(NO13-2) 7.变更居住的县(市、旗)的签署意见(NO14-2)
8.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到场说明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及脱管报告(NO19) 9.定期走访(NO20)
10.记录矫正情况、进行考核、分类管理(NO21) 11.矫正期满前的鉴定、安置帮教建议(NO29) 12.组织解除矫正宣告(NO30-1、2、3) 13.与安置帮教部门衔接(NO34)
二,司法所的监管措施(NO19-21)
1.监 管: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到场说明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2.走 访:定期到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医院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及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向有关机关反馈。
3.考 核:记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 实施分类管理。
三,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后送达法律文书材料:
1.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以及社会调查材料、审判过程中的表现等。
2.裁定假释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监所鉴定等。
3.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法律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疾病证明书或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送达回证等。
四,宣 告:由司法所主持(NO7)
1.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2.明确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3.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矫正小组(NO8)
1.组 长:司法所工作人员
2.成 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
3.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4.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六,矫正方案(NO9)
1.综合评估(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 ) 2.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 3.适时调整(实施效果)
七,矫正档案(NO10)
1.执行档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2.工作档案:司法所负责-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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