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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原则:
(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用于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三)统筹安排。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四)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学院党员年人均不低于300元核定,党员数以每年12月31日在册党员为准。经费60%划
拨党支部,40%划拨党总支。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一般由院党委统一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从学院留存党费中列支。二级党组织看望生病和生活困难党员需购买慰问品,一般不超300元/次。
(六)租赁、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必要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
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六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租车费,参照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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