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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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

A级单位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6.07

【字 号】吉卫监督函〔201313 【施行日期】2013.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

单位复核工作的通知

吉卫监督函〔201313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卫生部关于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发[2009]5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现将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管理A级单位开展复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严格进行评审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统筹领导,组织专家具体实施,依据省卫生厅印发的《吉林省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定标准》(2013版),进行抽查和复核。 二、复核对象

经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评定或拟评定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等四类公共场所单位。


三、复核程序

1、各地将辖区内量化分级为A级或拟评定为A级的单位名单及申报材料于731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报送材料包括:(1)辖区内A公共场所名单;(2)《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年卫生检验报告

2、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组织负责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按照对所有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地50%的比例随机抽选单位进行实地复核。

3、对通过A级复审的公共场所,由省卫生厅在复审表上加盖省卫生厅复审章,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做量化分级标志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明显位置规范悬挂。

4、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以下的,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复合,按相关要求向消费者公示量化等级。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评定工作科学公正、报送材料真实可靠。要求将报送的全部资料730日前完成。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复核工作选择适时时间进行抽查复核。

2、省卫生厅负责从省内各地业务扎实、经验丰富的公共卫生监督员中遴选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抽查复核。

3、参与抽查复核专家不得与复核对象发生任何妨碍复核结果的接触,发现在复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复核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4、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量化分级A级评定标志牌发放和收回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所属行业、单位名称、标牌编号、发放及收回日期,发放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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