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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有效性_制度有效性测度解析
制度不仅是包含宪法制度、一般性制度规则和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道德规范的规则制定问题,它还包括制度自身的实施效率问题。一个制度是否可实施?是通过什么机制实施?其实施效率怎样?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制度是否有用和效率高低的大问题,也是研究制度内涵和演化变迁趋势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制度有效性怎样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建构?从目前来看,这些问题由于考虑的层面复杂,涉及的因素多,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分析和研究框架。但从对制度和制度评价的研究来看,如何界定和测度一个制度是否有效,其效率水平怎样评价是研究制度和与制度相关问题所必须考虑和做出回答的。本文试图根据经济学的分析原理来建构一个界定制度有效性的测度模型,希望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一些理论上的探索。通过对制度有效性的研究,使我们对于制度内涵的把握和理解更加深刻。 一、制度有效性问题的提出
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他们在其《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对制度的定义表述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1]35而在另外一些人对制度定义的理解上,似乎或多或少缺乏对制度有效性方面的认识或潜意识认为“流行就代表有效”,如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中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群在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方面的流行习惯。而康芒斯则认为,制度是有关个人行动控制、自由和扩展方面的集体行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则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1994年他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的讲演中说,制度是社会博弈的规则,是人所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的框架。
而拉坦则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或组织中促进人们之间协调的规则。 从目前人们对制度的理解来看,大多数人都简单认为制度就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并通常从三个层次来理解制度,第一层次是宪法秩序。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第二层次是制度安排。这是指限定人们特定或一般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规则。第三层次是指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它是指构成制度约束的意识形态方面。从对制度内涵的三方面归纳来看,显然把制度的实施机制和实施效率排除在制度内涵之外。其实,目前这种简单从三个层次把制度理解为约束人们行为规则的认识是非常不够的,因为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制度存在优劣?为什么一些新制度会替代旧制度?为什么某些制度缺乏效率等问题。其实,伴随着我们对制度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如某些制度为什么会长久留存?而有些制度为什么会昙花一现?制度为什么会演化和变迁?在对制度深层次的探究和追溯中,我们就会触及到制度有效性问题。只有有效的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才会较长时间的留存,那些无效和低效的制度是无法长时间存在的,而制度演化和变迁过程的总的趋势就是有效的制度逐步替代那些无效制度的过程。 既然,制度有效性这么重要,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制度?什么样的制度又是无效和低效的制度呢?从目前来看,对于制度有效性的深层次研究还比较少,对于制度有效性的判断原则和测度界定也还尚无人涉及,我们拟对这些问题做一较为深入的探究。 二、制度有效性的界定原则
制度经济学在制度的起源上有契约论解说和博弈均衡说。契约论解说认为,由于人们认知能力有限,而人又生活在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中就会发生各种欺骗、偷懒、搭便车等主义行为,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摩擦,而制度就是在此情况下自然形成的。而博弈均衡说则假定,人类社会初期是一种机会主义盛行的“自然状态”,人们经过多次博弈发现“合作收益”远远大于“不合作时所得”,人们从而缔结合约,形成私有产权制度和其它各类制度。综合新、老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制度的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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