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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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公文文字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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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31

【字 号】襄政办发[2002]164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公文文字号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格式的通知》(鄂政办电[2002]65号)要求,从200311日起,我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发文字号要由现行的“襄政文”变为“襄樊政文”。为了规范公文格式,统一文号标识,避免市政府的上行文件和下行文件的文号机关代字不相一致,市政府决定,从20031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文字号变更如下: 一、上行文字号由“襄政文”变更为“襄樊政文”。

二、平行文字号由“襄政函”变更为“襄樊政函”(办公室函件字号由“襄政办函”变更为“襄樊政办函”)。

三、下行文字号由“襄政发”变更为“襄樊政发”(办公室下行文件字号由“襄政办发”变更为“襄樊政办发”)。

四、电报发文字号由“襄政电”变更为“襄樊政电”(办公室电报字号由“襄政办电”变更为“襄樊政办电”)。


200311日起,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必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规定,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便于市政府就请示的问题进行核实和答复。否则,市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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