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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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民警察,行为规范,监狱,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11 194

关于印发《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热爱祖国,对党忠诚 执法公正,管理文明 教育为本,安全为先 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监狱劳教人民弊察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舫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 忠于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 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 忠于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忠于法律坚持依法治国墓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 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生活卫生制度保障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健康权益,杜绝狱(所)内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四条 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依法保障和维护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述)、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

第十五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狱(所)情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定,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实行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五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九条 严守群众工作纪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得利用工作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录属,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诊扯皮、故意刁难。

第二十条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杀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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