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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院临床科室的麻醉、精神药品申领、保管、退回和销毁,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麻醉、精神药品的申领和保管
(1)各临床科室初次申领麻醉、精神药品基数时,由科主任开具处方、护士长签名领用。
(2)各临床科室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基数。临时使用后,按实际情况,有具备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补充。
(3)各临床科室应设专用抽屉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加锁,专人保管。第二类精神药品存放在专用储存柜(或专用储存盒)内。
(4)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每日交班清点,确认帐物相符后双方签名,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
3、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退回和销毁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
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护士长要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期、质量及数量情况,及时将近效期(有效期3-6个月内)药品与药房更换。
(3)临床科室变质与过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统一上交药房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后的残余液要倒入医疗垃圾箱内,并做好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完后的空瓿及废贴要交回药房统一处理。
(6)临床科室要及时将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回药房,由药剂科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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