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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 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本规定(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 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 8.旷考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二)所列行为的; 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 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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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 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 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三)所列行为的; 10.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窃取试卷或试题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黑龙江大学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取消成绩: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考试结束后,打击、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举报人; 5.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6.学生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考试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7.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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