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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并由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接生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署的意见; 3、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三人以上签字,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5、未入户口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入户口证明,如父母双方户口未迁一起的,需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未入户口证明。
如果上述材料齐全,经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出具调查报告及非住院分娩报表后,由县妇幼保健院,或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妇幼保健院对有关人员及资料再次调查审核,按流程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全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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