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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郭海霞 吉才妙 许婕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1期
摘 要:公共领域是处在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中间地带,主要是对涉及公众普遍利益的事务向公共权力机关提出批判,形成公众舆论。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哈氏公共领域的涵义,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完善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可能性。 关键词: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 网络 作者简介:
郭海霞,女,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社会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吉才妙,女,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社会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许 婕,女,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社会学专业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关于“公共领域”理论一直备受西方学者关注,其中,法兰克福学派后期的代表性人物、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是较具代表性且影响广泛的研究成果。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解释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初是由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她使用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概念,说明了古希腊城邦公民的家庭生活与城邦活动泾渭分明的关系结构。
哈贝马斯继承了阿伦特把公共领域视为观点的竞技场的思想,更为深入的分析了它所包含的内容。他对“公共领域”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第一种是特定的涵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但私人可以随即就要求这一受到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这种公共领域产生的基础在于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国家的职能只是集中在管理职能上。
第二种涵义比较宽泛,以指称某种现象,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这类现象的一个变数类型。哈贝马斯认为:所谓的公共领域,首先是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当公众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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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问题时,公民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他们可以自由的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与第一种涵义相比,它更强调自由、不受干涉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状
公共领域理论是哈贝马斯面对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民主困境”设想的一条理想的民主道路,他的表述具有乌托邦的色彩。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大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是我国现代公共领域兴起和重构的契机。网络媒介不同于传统媒介,它具有平等开放、超越国界、分散权力和赋予权力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公民的交往方式,影响了社会的现实结构。
我国民众对于互联网的热情无疑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到2007年,有71. 9%的被访者认为网络是重要的信息来源,超过了电视和报纸。分别有70. 2%和68. 2%的人认为电视和报纸对于获得信息是重要或非常重要的。
2008年3月才引咎辞职的“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被网民发现已出任市重点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此事曝光后立刻引起网民的口诛笔伐。在舆论压力下,辽宁省铁岭市撤销了张志国的“临时职务”。然而,网民继续追查,发现不过300多万人的铁岭市竟配置有9个副市长,引发了一场针对干部队伍膨胀的批评声浪。这一系列事件无不体现了网络公共舆论的巨大潜力。 三、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虽然我国在一定程度形成了网络公共领域,但还是有一些明显的弊端显现出来。第一,目前真正开始发挥公共领域作用的,主要是网络论坛的深水区,而浅水区更多像个“公共聊天室”。这个聊天室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情绪发泄的场所,起着“社会减压阀”的作用。但浅水区的聊天内容有时不易构成议题,它的沟通行动和交流模式具有极大的虚拟性,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在现实中难以形成交往行动和社会行动。
第二,尽管BBS上发表言论更为容易、匿名性以及网管相对消极的作用使得普通人“说话”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但是BBS上由于信奉权威的心理仍然存在。由网管、版主、资深网民、普通网民构成的等级梯队的实际效力以及主动放弃话语权的沉默者的产生仍然从内部极大地限制了所谓的“说话”的实际可能性,最终导致BBS的“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种“权利”的“乌托邦”。
第三,传统媒体的中介与把关作用。一方面,在我国现实体制下,网络舆论需要得到传统媒体的支持方能形成传媒舆论合力,并对决策层形成实质影响。另一方面,决策层的意见与信息也需要传统媒体发布(网络媒体基本无采编权),以期测试网络层民意的反应,如不符网络民意,通常会引起更大的舆论压力,则又一次进入传统媒体视线,再经下一个轮回,直到符合网络民众的意愿,该议题才会逐渐走向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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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对措施
首先,决策层应重视并尊重网络民意,以取得良性互动。从行为主义角度看,网络舆论压力的大小与公权力是否很好的执行之间的关联符合霍曼斯“行为主义交换理论”中的“攻击—赞同”命题。正是如此,每当公权力忽视网络民意时,网络舆论多会转向攻击的态度。而一旦公权力尊重并顺从网络民意时,意味着整个网络事件将逐渐走向消解。
其次,传媒自觉与网民自觉。一方面,传统媒体应自觉作为社会公器服务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在网络公共社区中,网民保有“慎独”理念,提升网络素养,自觉抵制不良信息与危害社会信息的传播是责任更是义务。理性的对话与交流是公共社区实现顺利构建与成长的关键,良好的文化知识储备是参与公共事务的基本条件之一。
再次,制定完善、统一的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民自律网民的非理性行为,一般很少触犯法律,更多的情况是涉及道德问题,可行办法是制定完善、统一的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民自律。网络道德规范着重要关心的是个性的张扬,语气的尖锐,要约束那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制止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蓄意夸张和编造事实的不诚信行为。
综上所述,网络公共领域是科学技术和社会舆论相互耦合的结晶,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只有充分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的技术优势,在网站管理和网民自律方面下工夫,才可以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第1页 2、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3、赵瑞华.网络论坛浅水区,算不算公共领域?——以“强国论坛”为例.新闻界.2004,(5):42-43
4、王海明,韩瑞霞.国内 BBS 研究现状述评.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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