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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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1.15 2021.01.15 渝司发〔20214

司法鉴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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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两江新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范围

(一)改变原鉴定意见主要内容的重新鉴定或多次重复鉴定且当事人不断信访投诉的事项; (二)涉及港澳台或涉外的事项;

(三)涉及群体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项;

(四)涉及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的事项; (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事项; (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民事诉讼涉及巨额财产的事项;

(七)经中央或者省级媒体报道,或者网络广泛转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 二、建立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报告机制

(一)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是司法鉴定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专人承担报告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坚持“一案一报”的原则,在委托受理审查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应当及时核实掌握相关情况并在24小时内向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属地区县司法局报告。对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发现的舆情风险,应当做好续报工作 (三)区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和收到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舆情,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准确信息,并按照舆情处置工作要求,做好舆情的跟踪和续报工作。同时,对于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舆情,各区县司法局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报告

三、强化办理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内控管理。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司法鉴定审查受理、实施活动、意见复核、文书制作、出庭作证等环节的质管理。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记录,涉及多学科、疑难、复杂的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应当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和专家复核制度。要加强内部法律审核,聘请法律顾问及时评估和解决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规避和防范执业风险。要严格执行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保密制度承办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对外泄露案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二)区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敏锐性和工作责任感。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要主动提前介入,全程跟踪了解鉴定进展情况,切实做好审查受理、实施程序、鉴定复核和意见出具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从执行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把好业务指导关和执业监督关。同时,要加强对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置工作,坚持遵循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的原则,有效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和负面舆情,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受理的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委托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敏感司法鉴定事项,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纳入执业诚信档案管理 重庆市司法局 2021115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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