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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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

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7167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4.25 【实施日期】1997.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

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1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督促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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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轻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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