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统字〔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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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3.30 2021.03.30 黔统字〔20216

企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统字〔20216

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2020年以来,省、市、县三级统计部门积极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对一批统计违法企业(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根据有关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统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行公示,共享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贵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认定部分企业为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并进行公示。为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现就做好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 (一)企业统计行政处罚信息

1.公示渠道。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必须在本级或上级信息公示网站进行公示。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181493号)要求,我省行政处罚信息,除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外,还需通过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中的“双公示(处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后该系统会将处罚信息交换至“信用中国(贵州)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示系统。

2.公示时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


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按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序,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公示时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二)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信息

1.公示渠道。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第十五条规定,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2.公示时限。《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最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二、规范开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一)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公示期间,企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认真整改到位后,可以在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具体修复,由企业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指南》和《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的具体要求,在网上自行提出申请。其中,在企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提出修复申请后,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可以在核实后同意修复。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完成行政处罚修复后,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可以同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上级门户网站上停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二)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信息修复

企业可以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认真整改到位,作出守信承诺后,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部门提出统计失信企业修复。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部门在核实后,可以在最短公示限期届后同意修复。在最短公示相同且修复要求一致时,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统计严重(一般)失信企业信息可以同时进行修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学习,主动宣传。统计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是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工作任务,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掌握工作要求,积极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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