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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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

发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 号】长府办发[2013]29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

通知

(长府办发〔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321号),切实改进文风,依据《党政机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公文办理实际,决定对不按程序报送公文、与相关职能部门不协商、不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文升级、重复发文、发文篇幅过长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受理方面

(一)专项治理不按程序报送公文问题

1.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市政府


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文。

(二)专项治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不协商问题

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拟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名义发文的代拟稿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必须在请示中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加以说明或附报书面会签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文处理。

(三)专项治理不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问题

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前置审查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26号),各部门报送拟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必须附报市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文处理。

二、公文制发方面

(一)专项治理发文升级问题

1.凡部门自身业务,一律以部门名义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2.贯彻落实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发文,不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3.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文件而出台单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牵头部门名义印发,不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二)专项治理重复发文问题

1.不照抄照搬发文,各部门为贯彻上级政府普发性文件拟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须附报提出新要求、新内容的书面说明;对没有新的实际内容的,不予发文。 2.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予重复发文。 (三)专项治理发文篇幅过长问题

发文要突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内容着实、措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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