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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方面的文件
一、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
卫生部在2009年以卫医政函[2009]335号文件,批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在2008年以国中医药办[2008]116号文件,对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问题做了批复。文件说:“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有关政策
2012年3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了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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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中医〔2012〕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反馈。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四、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有关政策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11〕117号
各市州及甘南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经研究,现对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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