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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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

09-0167)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67 【处罚日期】2021.07.22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傅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54

202107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84门口人行道实施了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071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070913时,当事人傅丽驾驶车牌号为浙H98972的白色奔驰牌小型汽车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84号附近上班,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84号门口人行道上,未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后被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城分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包括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证据1证明了当事人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事实;证据2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证3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证据4证明当事人接收法律书的方式和地址。

202107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柯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9-0167 1 / 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0709日在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84号门口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已构成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车辆已经被拖离,相关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

罚款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 1、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

2、工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用户名: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3、其他银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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