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2023-02-26 16:08: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欢迎阅读!
修正案,合同法,劳动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 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此次修改共四条内容,分别是第 57 条、63 条、66条和 92 条,都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 , 下面,本报分别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经许可的,依 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

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与运 营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大幅提高到二百万元,而且对于 劳务派遣单位的场所、设施及管理制度都有要求,特别强调了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且还要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登 记,从而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能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劳务派 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在于 限制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提高质量。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 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




岗位 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 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 定。”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次对这条修改实际上是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 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及以派遣单位为中间层次同时 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要有对同工同酬明确的约定两项内容。这么规定的理由在 于要彻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深层原因是本来同工同酬是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有些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 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 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导致纠纷较 多。

这一条的修改在于,同工同酬细则化,同工同酬并非是相同工资,而是 同分配办法,这才避免被误解。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 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 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 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 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6n44.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