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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立德树人的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育人体系,提高专任教师参与学院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的管理,提升综合育人水平,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任教师担任校内社会兼职的管理。专任教师的校内社会兼职范围包括学生管理、教务管理及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条 专任教师须在学院范围内参加院属各部门提供的校内社会兼职工作,如参加其他社会兼职工作,需经学院批准,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招聘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招聘与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从事校内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从事专项工作的,可视专项工作任务而定,在聘任时即予以明确,必要时可以延聘。
第五条 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岗位的设置,采用学院各职能部门按需申报,学院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
统一公布;聘任采用个人申报、学院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专任教师社会兼职从事管理与服务由岗位所在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兼职校内社会工作的专任教师必须切实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学院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招聘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兼职教师的聘期工作考核。考核由个人述职自评、聘用部门考核、学院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招聘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标准由岗位所在部门制定,并在发布招聘岗位时明确。考核结果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由院人事处颁发校内社会兼职考核合格证书。
第八条 专任教师社会兼职从事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评审、评奖评优挂钩,并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资格条件,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专任教师校内社会兼职招聘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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