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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出资企业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 称诉讼案件),除简易案件可以由企管部法务人员会同有关 单位人员办理外,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中介机 构普通代理或者风险代理。
第三条 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普通代理。 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中 介机构进行风险代理:
(-)案情疑难复杂、走势多变的案件; (二) 重要线索缺失,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 (三) 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案件; (四) 一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利,需要提起上诉、申诉 的案件;
(五) 诉讼地点在X市外的案件;
(六) 其他确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四条 委托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期限原 则上不得超过
2
年,期满后,视情可以续签;代理费根据案 件
难易程度和涉诉工作量等实行一案一议。资产清收案件的 代理费按照公司《资产清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风险代理案件的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和代理费 标准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对委托代理案件,企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并向公司提出案件委托代理 意见;
(二) 与中介机构进行对接、谈判,起草并组织签订风 险代理合同;
(三) 全程督导协助代理律师开展代理工作,并及时向 公司汇报案件进展;
(四) 就案件裁决结果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 (五) 收集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移交存档等。 第七条诉讼案件的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公司的 重要、紧急文件。对公司收到的该类文件,办公室应当作为 急件及时转交企管部及有关部室办理。
第八条 代理案件公司败诉的,企管部应当组织代理律 师对裁决内容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做出书面分析,总结 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收到律师函、法务函的,由相关业务单位 牵头,与企管部共同研究办理。公司需对外发出律师函、法 务函的,相关业务单位应当起草所涉事务的书面材料,由企 管部或者法律顾问据此出函,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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