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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04.11.30 • 【字 号】沪财库[2004]34号 • 【施行日期】2004.11.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
通知
(沪财库〔2004〕34号)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人行市分行《关于开展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4]80号)要求,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本市已开立的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目前,人行市分行对市、区(县)两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已基本结束,为更好地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行账户备案的问题
凡已完成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格审核的预算单位,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备案手续的,应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尽快填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二、关于银行账户的统计工作
银行账户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总结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情况,预
算单位需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表》(见附件二),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开设账户。
(三)各预算单位接收的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特殊情况经财政部(市财政局)核准的除外。
(四)预算单位遇到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均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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