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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李亚
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10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日益复杂和困难起来。我们的传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亟需引入新的思维与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笔者认为,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引入社工手段,将是一种有效的技术路径。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文基于笔者在K市救助站长期调研所得,从社会工作专业角度出发,提出了目前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关键词: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 社会工作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成为政府必须要加大力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的一部分,他们有着共同的特征,也有着各自独特的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流浪乞讨人员现象是一个社会性顽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他们自身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且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从社会工作角度研究专业方法对救助站的介入,对于救助站问题的解决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社会工作应用实践入手,针对K市救助站实际站内工作的开展,指出当前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
1.社会救助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急需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首先,救助机构应该转变观念,由从前的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由重点关注救治救助到关心社会适应和回归融入。其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也应该相应转变,提供更好的硬件设施,同时关注身心健康,引导健康生活。第三,工作人员需具备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基础内容,便于针对该特殊人员开展有效救助。 2.社会配套救助体系不完善,急需开展联合救助
人民政府救助管理站只是整个社会福利体系当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是目前民政救助的实施主体,但是想要达到减少流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以及创建更文明和谐的社会良性运行愿景,还需其他民政部门通力配合,积极支持,共享信息和共同完善救助方式。就目前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开展来说,救助站在许多方面常常孤军奋战,有孤掌难鸣之感。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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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口狭小,很多救助对象送不出去,具体表现为受助对象返家困難。不少流浪的盲、聋、哑、痴、呆、傻、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者不能提供任何信息,无法联系家人;某些家庭故意遗弃残疾儿童和危重病人,置亲人死活于不顾,救助人员难以联系到他们的家人,即使联系上,有的家庭也拒绝认领和抚养难以交接;有些受救助者的情况复杂,如精神疾病、身体疾病或身体残疾,超出了救助站所能处理的能力范围,苦于出口狭小,一些受助者长期滞留于救助站,远远超出了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期限,占用了大量资源,影响到其他救助工作的持续开展。救助站不应长期单方面孤军作战,社会福利院、医院、教育机构、青少年发展中心、妇联、社区等社会多组织多部门都应成为救助主体,共同承担救助义务。 3.短期救助无法解决再次流浪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大部分是主动选择离开监护人,或在监护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有意识地选择离开、外出流浪的。救助站所能提供的临时救助只在一时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更不可能短时期内实现心理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所以,流浪未成年人一旦出站,往往再次成为街头流浪一族,换个地方,周而复始,直到下次可能再被民政部门救助。除流浪未成年人外,不少老年人、残疾人和一些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由于各种原因缺少生活来源,靠乞讨生活。救助站只能给予临时性帮助,能够提供的物质救助条件也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问题。一旦结束救助,他们的生活马上回到原有的轨迹。单靠救助站的努力,无法防止流浪乞讨者出站后再次流浪,难以达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目的。
4.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和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
根据民政部 《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 》提供的数字:我国现有流浪乞讨儿童100万~150万,其中80%有偷盗、 抢劫等违法行为;45% 的儿童常年以违法行为来谋取生存;74.4% 的儿童在流浪乞讨两个月后就会出现违法行为。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是流浪乞讨人员中特别弱小、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也是救助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方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物质保障,也需要在精神上给予引导和关爱。走上流浪乞讨之路的未成年人脱离了家庭的保护,不仅缺失了本该属于他们这个年龄段应有的成长体验,而且还容易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不利于正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未成年人乞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管理。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穿行于城市的大街小巷,他们没有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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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处和稳定的生活来源,也没有赖以生存的技能,而长期接触复杂的环境也致使他们的心理出现某种程度的不健康,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流浪、孤残儿童是社会中最不幸和最脆弱的群体,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对流浪、孤残儿童的救助使他们能够回归家庭、走向社会、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对流浪、孤残儿童的救助是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和市场共同努力解决,运用福利多元化的理论构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对未成年的流浪乞讨者救助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流动少年儿童就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强制性救助,投资兴建儿童福利院和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实行人财物单列,配备专业人才,内设文化教、医疗保健、文化活动、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功能,把服务救助流浪儿童的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特别是对拐卖、拐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应按照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应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免疫接种服务;得到积极的转诊服务;接受适当的、正规的或非正规形式的教育;通过体育运动和娱乐项目、开展社会融入、社会心理支持和与社区内适龄儿童共同参与各项娱乐活动,开展积极心理康复活动,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政府福利。 5.家庭回归的重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保障是社会保障的基础。目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有的是因为遭受家庭成员的虐待而离家出走,有的是因家庭成员的遗弃而远走他乡。家庭因素是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员生活无着在城市流浪乞讨的重要原因,因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必须发挥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要加强法制宣传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预防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因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而流浪乞讨。对于已造成流浪乞讨的,当地政府对于家庭成员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促使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的责任。同时,社会发展应营造良好和谐的大环境,让所有成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包容,感受到政府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在人们追求美好生活需要的道路上,尽量缓和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作者简介:李亚(1981- ),女,云南个旧人,社会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教育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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