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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杭余综执
罚决字〔2021〕第07-056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566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1.12.15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侯让盼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29
案件名称:侯让盼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被处罚人名称:侯让盼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9日20时20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侯让盼在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和睦路瑞成花园北侧路边从事贩卖炒板栗的经营活动。经检查,现场有电动三轮车一辆,车上有炒板栗的炒锅等经营工具。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 1 / 2
关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为: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102619号)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编号为: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10260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涉案电动三轮车实施扣押,当事人确认签收。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行政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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