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2023-04-08 08:08: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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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布企业信息,积极利用媒体,应对媒体危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塑造公司品牌,维护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全资公司、控参股公司、外埠分公司、事业部及职能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重视对外宣传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外宣工作建设和维护健康的外宣渠道,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正面公关宣传工作

第四条 在对外正面报道中出现公司名称的,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要冠以公司字号的前缀,以树立统一的社会形象。

新闻发言人

第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并报集团公司公关宣传部备案。新闻发言人代表企业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述企业的观点和立场、回答记者提问。非新闻发言人严禁从事以上活动。

第六条 未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单位,指定以下人员为新闻发言人:各单位一把手、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正职。以下人员经授


权可以进行对外新闻发言:各单位所属项目及分公司一把手,业聘请的专家、顾问,其他经授权人员。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只对本单位职权或授权范围内的事情发表言论,不得越权发言;要事先认真准备,统一口径,不得政出多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撒谎、不猜测、不推测;要代表企业立场,不得随意发表个人观点;重大事件新闻发言要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获批准。

重大新闻报道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和部门自行组织新闻报道活动,并对重大新闻报道活动实施备案制度

第九条 重大新闻报道活动包括: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工程道,重大改革事件报道,涉及集团整体情况的重大信息,集体约请记者的报道活动,其他重要报道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在实施报道两天前将报道内容、拟邀请媒体及人员名单、新闻稿件等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公关宣传部外宣负责人备案。集团公司公关宣传部保留对报道方案的建议权,对原则问题具有强制执行权。

第十一条 每月25日前,各单位和部门应将之前一个月内对外宣传报道统计表以及报道复印件(广播电视报道要有音像资料A4纸报集团公司公关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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