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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05〕55号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优 90-100分 A 4.0 85-89分 A- 3.7 82-84.9分 B+ 3.3 良 78-81.9分 B 3.0 75-77.9分 B- 2.7 72-74.9分 C+ 2.3 中 69-71.9分 C 2.0 65-68.9分 C- 1.7 61-64.9分 D 1.3 及格 60分 D- 1.0
不及格 <60分 F 0
1.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2.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军训、军事理论、形式与政策、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创新学分、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生活健康与生殖健康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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