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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有效的制度
摘要:我国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来自于“有效制度的缺位”,而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则是“有效的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试图从两者间的关系简要说明当前有效制度重构的重要性。
关键词:制度;有效的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一、引言
从“顾郎之争”到证券市场的“王小石事件”,这其间曾泛起的层层涟漪不禁让人深思,为什么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而我国企业没有做强做大?股市为何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为何社会普遍存在信任危机?所有这些问题不得不再次把我们拉回到制度的根基上去寻求原因。
目前改革所出现的困境,其根源就在于“有效制度的缺位”,这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向纵深迈进的最大阻碍。应该说,我国改革二十六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得益于制度变迁(增量部分)所释放的活力,“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博弈过程。对于一个转型的经济来说,关键在于如何找到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为更有效的演进途径,如何使变革能以较低的成本来保证个人契约的有效实施。
二、简要定义“有效的制度”
那么,怎样才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呢?首先,我们应该正确把握有关“制度”的含义。新制度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它源于市场的不完全性,意在建立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并提供激励与约束,减少人类行为及环境的复杂性而导致的不确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绩效。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制度即“有效的制度”应该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其中,正式制度即有形制度是指可以明确界定,并通过书面形式描述的规则,如各种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它体现了可标准化的知识,需要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其变迁过程相对迅速;非正式制度即无形制度是指不可以明确界定,只能通过习惯性遵从或意会或默认,如文化、意识形态等,它是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重复博弈而达成的普遍共识,是哈耶克意义上的“自发秩序”,其变迁过程相对缓慢。当然,只有作为整体的制度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过程,两者共同决定了经济绩效。如果一项制
度安排不考虑非正式制度部分,那么正式制度即使存在,也毫无意义。任何剥离两者的企图,最终会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可以用法律与社会规范来简要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例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人“辞旧迎新”的传统表达方式发生冲突,其结果增大了法律执行成本,导致执行效果并不理想。而相比之下,“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效果就要好很多。由此可看出,法律(正式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非正式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法律的合理性(即公信力)是人们遵守法律的根本动因。如果法律背离了社会规范,其执行成本就会增加,甚至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往往就是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而造成的。以下进一步展开论述。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是“有效的制度”的应有之义
(一)非正式制度给正式制度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因此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应具有公信力,能达成群体共识。
制度的基础是参与合作的人们关于“如何协调彼此行为”的知识,而在一定意义上,这种个性化的知识就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诺思教授曾指出,把相同的规则加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会导致无效率。这恰恰道出了非正式制度在制度重构中的基础地位。它的一个固有部分是关于正式制度的公平或公正的评判,而承诺可信的正式制度应该是起点平等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必须与多数人关于公平世界的观念(非正式制度)相一致,即具有公信力,这是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否则,正式制度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合理,其执行效率也就可想而知了,它最终必然被新的规则所替代。回到我国的现实,正如文章开篇所提出的质疑,我们在改革过程中是否存在起点的不公平?我想,郎咸平也并非空穴来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违规事件也决非偶然,随着改革的深入,问题逐步显现化则是有效制度缺位的必然结果。目前一些正式制度安排(例如已经叫停的大型国企MBO)确实与公众的价值判断(非正式制度)发生了冲突,而信任危机正是这些矛盾的集中体现。再试想,如果我们建立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国有企业“输血”,从而就没有那么多劣质的上市公司,腐败就失去了滋生环境,投资者自然信心倍增,又怎会出现股市长期低迷?所以,在如此情形下,呼唤新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就成为必然。只有从根本上消除了不合理的制度约束,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才会有更为广阔的公平的空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式制度的重构是改革的核心,但它绝不能与非正式制度中最基本的价值判断相背离,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如同效率与公平,两者缺一不可。我非常赞同秦晖教授所说的,“‘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的同义词。没有公正,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1]正式制度安排的公正性至关重要,此起点决定了改革的成败。
(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良性互动的动态过程。
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能形成良性互动取决于非正式制度的安排。非正式制度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却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你是否觉察它和重视它,它都在默默地发生巨大影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往往使某一制度变迁表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无论是民族传统还是企业文化,它们在人们观念和行为相互影响中不断地自我强化,进而可能影响到社会发展的未来。诺思在《经济结构与经济史的变迁》中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因素。”[2]在这里,意识形态就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它形成于特定环境中的特定人群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对现行制度安排合乎义理性的意识形态(即好的非正式制度)能弱化“搭便车”行为,减少正式制度的执行成本,从而起到激励与约束的作用。相反,不好的非正式制度(既存意识形态)可能会压制背离于旧有行为模式的灵活性而增加社会的摩擦成本,孕育并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使改革受挫。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腐败就是一种不好的非正式制度,它内生于旧的制度环境。在某种程度上,腐败是对扭曲制度(存在太多的寻租空间)的理性反应。在转轨时期,当旧的制度体系被打破(正式制度失去作用),而新的正式制度(如完善的法治体系)还未达成时,人们的行为由组织任务(正式制度)以外的利害关系所支配时,腐败就成为一类广泛的现象。腐败是一连串的事情,它如同一条生物链,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自我强化,自我循环,进而形成一种不良的文化,最终破坏制度体系的可信性。若这一现状长期维持即新的正式制度长期得不到确立,则结果将会导致进一步的腐败,并且妨碍职业道德(好的非正式制度)的出现。在这样一种双缺失的环境中,诚信只会慢慢被侵蚀,使得改革越陷入制度依赖(如诺思所说的“锁定效应”)的困境之中,长此以往,必定收敛于坏的博弈均衡。“王小石事件”可谓冰山一角,证监会也仅仅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而在有效制度到位之前,很难说到底还有多少个“王小石”会冒出来。所以,要彻底消除这种恶性循环,新正式制度的确立相当之紧迫,急需纳入市场的外力打破既有的刚性利益结构,逐步降低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效率(因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执行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而一个团体或社区中成员的流动性越大,非正式制度执行的效率也就越低),并逐步催生出好的文化氛围(即好的非正式制度),使新的良性循环变得强健。与产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制度的依赖性更强。因为其交易内容不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而是无形的服务,是企业或企业家对未来回报的承诺。这样的承诺当然是有风险的,需要复杂的合约制度、严密的监管体制、良好信誉机制、公开化和透明的商业伦理和政治哲学,更需要执行良好的法律。所以,有效制度的确立,不是仅仅只注重于某一个环节,而制度化的诚信有赖于一系列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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