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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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8.06.08

【字 号】川教计[1998]101 【施行日期】1998.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川教计[1998]101号)

各市、地、州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

根据《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学费

()普通中专、中师:

财经、管理、农林、普通师范类专业: l10017O0// 工、医、政法类专业: 13001900// 体育、外语 、幼师类专业: 1900-2500// 艺术类专业 2000-2900//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


()职业中专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 600-1400// 工、医、政法类专业 800-1600//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 900-1700// 艺术类专业 1000-1800//

国家级重点职业中专可按上述标准上浮5%。 ()职业高中(含杂费、专业技能学习)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 400-1000// 工、医、政法类专业 500-1200//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 700-1300// 艺术类专业 800-1400//

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职业高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指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特殊专业如农林等不受省定的下限限制。 二、住宿费

()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 200-400// ()职业高中 100300//

()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实际成本提出意见,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审定。

三、用于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实应当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各类学习、生活用品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并严格实行“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

四川省教育员会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

政厅 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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