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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法律思想简论
荀子是战国末期赵国人,名况,字卿,是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文学家,他对儒家思想的发展也做出了非常显著的贡献,是先秦儒家最后的代表,李斯、韩非等是他的学生。 荀子时期正是百家争鸣鼎峰时期,而荀子对于各家的思想都有批评,但他非常肯定孔子的思想,他自居是孔子的继承人,在孔子的思想基础上结合诸子百家的思想主张,建立了独具风格的思想体系,总结出了很有特色的“明于天人之分”的自然观、“化性起伪”的道德观、“礼仪之治”的社会历史观等观念。
荀子指出天乃是自然,没理性、意志,而非人格神,宇宙也不是神造的,而是万物自身运动的结果。荀子“清于天人之分”的自然观的思想还包括天行有常、天人相分和新制天命而用之等。
荀子的性恶论是非常出名的,与孟子的性善说相反,他认为善的,有价值的都是人努力的产物,价值来自文化,而文化是人创造的,他认为为善的一定是经过教养的,人天生性恶,通过学习和努力可以转化恶性,这是荀子“化性起伪”的道德观。
荀子做为我国战国后期最后一位的儒家学派大师,因其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哲学上,还是在教育学等方面,都获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而被后人称为就是集思想家、文学家和政治家于一身的传奇人物。
荀子的思想可谓是“一个中心,多个观点相融合”。荀子的思想中心是儒家思想,而多个观点相融合则主要体现在荀子在发展自己独特的思想时,对诸子百家的思想主张进行批判性的融合。
荀子的思想主要存有天道观、认识论、礼论和人性论。
天道观是荀子在先秦时期的自然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展而来,他认为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且具有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因此,他主张人应在尊重自然规律前提下来发挥主观能动性。
认识论中,荀子明确提出,重新认识实质上就是主体通过感官碰触外界的事物,并利用思维器官所碰触至的外界事物展开理性处置的过程,由此,他特别强调重新认识应当就是全面、客观的,而非片面和主观的。
人性论中,荀子主张人性本恶的核心思想,但人的这种“恶”的本性是可以通过后天教育来加以化解。而如何化解人性“恶”的本性,强化人“善”的品性,需要通过后天教育,并辅以行为标准和道德准绳来加以约束和改善。
礼论中,荀子特别强调,“礼”就是度量一切的最低原则。任何事情都必须以“礼”为准绳,无法回避“礼”的约束范围内。
荀子的老师,史书上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荀子的老师是非常有名的宋子,也就是宋钘,认为宋钘是早期荀子的老师,但是有的人又提出了这样的一个疑问,荀子在非十二子篇中曾经批评过自己的老师宋钘,这和当时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是不相符的,荀子怎么可能会批评自己的老师。
所以这一观点也获得部分人的驳斥。荀子特别尊崇子弓,并把子弓和孔子排在在一起,子弓名仲弓,德智也很超好,很就是获得荀子的敬重,荀子也获得了仲弓学派的亲自指导。于是人们又指出仲弓就是荀子的另一位老师。
在百家争鸣的年代,老师有两类说法,一个是正宗的老师,自己常年向一个老师学习,一个是学术交流,向自己的长辈请教,这也可称之为老师。从荀子的学术观点来看,荀子集合了多家的思想,和很多的学派都有思想上的碰撞,其提出的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学派的认同。
荀子的老师就是谁?已经无法展开确却的考据,但是对于荀子的促进作用一定就是非常大的,也协助荀子日后的成就奠定了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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