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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管理办法
篇一:内部文件管理制度QSB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内部文件管理制度 签 署 页 编制: 审核: 会签: 会审: 批准: I 修订页 II
内部文件管理制度 1 目的及范围
为使公司各职能部门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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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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