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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7.06.07 【实施日期】2007.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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