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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根本原则——婚姻自由
通过1-8周的学习,对婚姻法有了最根本的了解,同时也对法律也了一些认识。与此同时,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改变了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同时婚姻是每个人的一生之中要经历的人生大事,是需要每一个人认真对待的,对这个课程的学习感到受益匪浅。
婚姻法是调整肯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是肯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含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含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含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还包含以下一些根本原则: (1) 婚姻自由 (2) 一夫一妻 (3) 男女公平
(4) 爱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 方案生育
(6) 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它们是对家庭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婚姻法的依据、出发点。
我主要就婚姻自由并且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做一些探讨!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自主结婚自由,它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根本的原则。《X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X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公平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切实保证公民的婚姻自由,对稳固和开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封建婚姻制度剩余和资产阶级婚姻观点的影响,以及某些旧的习惯势力的存在,在新中国建立后全国许多地方还不时发生干预婚姻自由的现象。比方,包办、买卖婚姻,非法阻止子女的婚事,阻止并非禁婚姻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预寡妇再婚,子女干预父母再婚或复婚,强制或阻止当事人离婚等等。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采取禁闭、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其危害程度相当严峻。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给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之一。为了保证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预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定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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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援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预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含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根本组成局部。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认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爱护。
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性法律行为,这是一种共识。因此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则必须遵从契约的有关规则,婚姻自主权必须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根底上的婚姻自主权,否则就不能表达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标准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证。婚姻自由却总是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表达,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不过,蒙昧时代的群婚制中的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的婚姻形式当然不是我们这里所商量的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根底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标准的同意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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