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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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授权管理工作原则,投资决策工作信息基础及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投资行为以及其他日常投资工作由企业各部门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与成员构成



第三条 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行使投管理业务的重大决策职能,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存量报告 2、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的存量报告 3、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新增报告 4、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的新增报告

5、审议企业基金管理人业务中拟投资标的《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评估投资风险;

6、审议企业投资顾问业务中拟投资标的《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案》,评估投资风险;

7、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现任委员会成员为5,主任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




第三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管理部和基金运营部的工作汇报如有重要决策事项或紧急情况,项目管理部和基金运营部可提出会议申请,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 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制作完备的会议资料,并将会议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可进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后须在充分知晓会议内容的前提下补签表决意见,如会前已审阅会议的有关材料,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书面表决,每位成员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书面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企业各部门应完整记录会议过程、汇总表决意见与结果,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文件资料应妥善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由各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在授权范围内,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权限负责一般投资项目的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定并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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