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月活动心得体会3篇

2022-11-24 17:36: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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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生命” “质量是企业长远生存的根基,是企业竞争的免死金牌”等理念都已深深的扎根于每个企业,任何产品都要经受市场无情的考验。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质量月活动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9月到了,一年一度的全国质量月又来临了,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建设质量强国 .共创美好生活”。

“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小平同志的高瞻远瞩振聋发聩!“有必要采取通过一项固定的活动,来提高全国产品质量,提升群众的质量意识。”则成为了中国经济振兴之时的国家意志!

李元平说,中国的“质量月”活动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提高我国质量水平,1978624日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开展“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决定每年9月份在全国开展“质量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生产优质品光荣、生产劣质品可耻”的风尚。多年的“质量月”活动实践表明,每年集中一段时间、确定一个主题,围绕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月活动,对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推动质量振兴事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领导号角吹得响,一线员工阔步跟得紧,于是抓质量又成了主旋律,诸如这样的活动月,无疑能提一线员工认识、引起重视,对促进公司发展有很大重要意义。

但是,我认为作为冲压生产一线的员工,不能仅仅有“活动月”的意识,而是只要在自己的生产岗位上,就要重视质量﹑追求质量﹑关注质量。人人都知道质量是企业之本,是企业的生命,没有质量,什么品牌﹑发展﹑竞争都是空话。质量在产品上,产品在每一位工人上,合格的产品质量是我们一线工人干出来的,而不是质检员检出来的。我作为一线的工人,始终要把质量放在心中,严把质量关。从我的岗位拉延工序开始,在我手中生产出来的是合格的产品,若发现制件有质量缺陷,要积极主动告诉机长,做好标记,并及时处理模具上的不良状况。

“建设质量强国 .共创美好生活”这个口号真好!能人呀!要是每个企业为百姓着想,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年年3.15那天百姓就不会投诉太多。总之我在生产中要养成自检﹑互检的良好习惯,端正工作作风,领导强调注意的事要努力去做好,不能有丝毫松懈,要脚踏实地地去工作,就如公司挑战“10.20”目标的劲头把好质量关,为“建设质量强国 .共创美好生活”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不记得是从何年开始每年的9月是全国质量月,但在多数时间也仅仅是做些质量宣传,普及质量知识,培养人们的质量意识。但今年的质量月实在太不寻常了,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中国奶制品行业的问题,确实给质量工作敲响了警钟。其实,不仅是奶制品行业,整个公众产品的质量监督如何进行,已经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高度。


多年来,我一直不满意媒体提醒公众如何识别各类产品质量优劣的能力的建议。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我只会花钱购物,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别是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许多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专门的检测工具何专业的检测方法也是无法判断的。这次奶粉质量就很说明问题。

最近,技术监督部门派了不少监督人员到奶制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但这不是长久之际。我们不能满足在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和杜绝关系到公众基本生活的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最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人民网918日电 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9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我最近也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124日第九号令公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称《免检办法》,发现该办法简直就是那产品质量当儿戏,国家质检总局居然出台过这么一个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的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连续三次监督检查合格就能免检,这未免也太随意了吧?稍微懂得质量检验的人也应该知道三次检查意味着什么?

根据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规定: 连续10批初次检验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

对于连续生产的逐批检查在连续10批初检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存在免检的概念。而国家监督检查是很少逐批检查的,检查的量也不足以做出全面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出三年免检,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 现在该办法已经废止,但为了维护国家检验的权威性,保证公众的消费安全,建议: 1应当追究该办法提出单位和审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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