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制度的价值

2023-01-04 17:38: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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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制度的价值

摘要:法人制度是为了特定目的的实现而由特定法律赋予组织体以法律人格,从而使其可以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制度。法人制度的价值在于解决非自然人参加法律关系时的人格和能力问题,目的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以非自然人名义从事活动的主体合法化,从而突破自然人的界限。与此同时,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背景还赋予了法人制度以特殊的功能,对法人范围作出了不同限定,体现出了不同背景下法人制度的特殊价值。

关键词:法人制度 法人 制度价值 商品经济

一、法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法人的起源及概念最早可追溯于古罗马时期,在罗马法中,社团被认为是总体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不依单个人及其更替变化为转移的单位。最初,11世纪,基督教会高于个人成为非物质的存在体,在法律上导致了明确的法人概念即法人是一个拟制的人;而到了共和国时期,则开始将社会团体视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从而把团体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相区分,在这种情形之下,私法人概念在法律上得以承认,法人制度初现雏形;11世纪后期,英国引进了部分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其中包括遗嘱、人、法人、契约、商法等部分。从12世纪开始,随着城市的恢复和建立,人们对于动产的重视不断增加,西欧其他国家也先后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浪潮,各国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对罗马法予以借鉴,罗马法迎来了复兴。在中世纪后期,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蔓延,随着调整对象的变化,新的法律制度急需产生,因此资产阶级将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予以借鉴和吸收用以调整当时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概念逐渐形成。而到了近代,法国民法典承认了商业、工业团体的法人地位,德国民法典首创了近代法人制度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市场的不断发达,法人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甚至逐渐被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运用,成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二、法人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所谓法人,是由特定法律赋予法律人格,可以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物的组织体。法人的出现,缘于为完成自然人所不能或者难以完成的任务,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其价值在于解决非自然人参加法律关系时的人格和能力问题,以维护某个得永续存在、区别于某成员、能以自身名义从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构或组织体。

法人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他1789年的著作中提出,后由海尔塞在著作《基本民事权利体系概论》中引入民法学。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二卷中将之指称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而被视为法律上存在的。作为法人理论的完整创立者,萨维尼将法人概念限定在私法的范围,并极力反对将公法领域中的职位如君主或法官整体看作法人,因为他们缺乏法人所必需的一般要素。萨维尼不仅坚持法人概念只和私法有关系,还主张法人概念只和私法中的财产有关系,法人的涵义就是民事权利或者私权的归属者,并主要是作为财产权利的归属者。而随着完整的公法体系的构建,公法理论上赋予了国家公法上的法人地位,由此法人概念由私法概念扩张至公法领域并进而产生公法人概念。法人制度并非民商法或私法所能概括,将整体的法人制度置于特定的部门法中进行研究是狭隘的,不利于把握法人及其制度的价值、本质、特征和相应的法律调整,也并不符合立法、司法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因此法人制度是涵盖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的,


对法人和法人制度的探讨不应局限于某部门法中,否则难以进行准确而全面的分析。

三、法人制度的价值

(一)法人制度的民商事价值

首先,其避免了自然人的缺陷和不稳定性。自然人存在着极大的个体差别,其生理素质和能力各异,法人制度将众多个体聚集在一个名义下可以发挥其分工合作的作用,凝聚成个体无法企及的合力。因此,法人和法人制度是为了使越来越多以非自然人名义从事活动的主体合法化,从而突破自然人的局限而产生和存在的。既解决了人的社会性、结社性的自我需求,满足法律对人性的基本预设,也构成对人的社会性这一命题所含的国家组织、公共管理、自治和结社等基本要求的满足。

其次,法人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当生产经营的主体从个人逐渐发展成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股公司,则免不了要在法律上将这些自治性组织视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为以团体方式从事市场活动时,必须对团体及其成员作一定程度的区分、隔离,否则交易主体是谁以及伴随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都将成为交易的阻碍。而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自身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与其作为其他法律实体的成员或者承担职能的个人相分离。随着商品交易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分法人及其成员并一般地赋予商事法人以有限责任的做法有利于市场主体对风险的预期和把控。

最后,法人制度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只要依团体名义、代表团体而实施的行为,均由该团体直接承担责任。这正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说的社团印章之效果。此情况下极大的提高了交易效率并保障了交易安全。所以,承认该类团体的独立人格是符合法人制度价值的明智选择。 (二)法人制度在我国背景下的价值

首先,法人制度有利于监督和控制商品经济活动,实现经济计划管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划的实现,要服从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现宏观控制。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同时,国家通过法人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置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这就为国家统计和计划部门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并及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商品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

其次,法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度,不仅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还会使我们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我国确立法人制度有利于发展与外国的经济交往,引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大量资金,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外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同我国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有安全感,这对我国与国外经济交往与对外开放都是有利的。

最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离不开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人制度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明确了这些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单位具备了应有的法律地位,为


它们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参见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2]屈茂辉:《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3]参见胡玉鸿:《个人社会性的法理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73页。 [4]参见马克斯·韦伯: 经济社会(2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47页。?

[5]史际春:《论法人》,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曈予(1997-),女,汉族,山西长治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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