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2023-05-07 23:39: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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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浅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摘要】: ·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卢梭在说明了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之后,在此书中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人的自由和平等为代价社会契约。本文主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继而对“主权在民”思想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家庭起源论;暴力起源论;主权在民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18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一、社会契约论的几个因素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原始的、最自然的社会,在家庭中以父亲与子女的爱为基础。但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爱,有的只是发号施令。可见,国家与家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他们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袭关系。至于暴力论或者战争论。卢梭说,战争总是要基于一定利益目的之上的,但在自然状态下,谁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财产,所以私人间的战争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这就证明,硬要说国家产生于强者的暴力和私人战争的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同时,他也阐述了自己的国家理论,并且阐述了相关的因素。 (一)前提假设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的。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原始社会。“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们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



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从这种人性的角度出发,卢梭认为我们未尝不可以将家庭当作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将父子关系比作原始社会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的关系,不过重要的是,“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的”

(二)公意与众意

公意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社会契约论、主权理论法律理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契约论,用一句话表达出来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了突出公意,卢梭还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他认为公意与众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基于公意产生的。在论述其成立具体方式,卢梭提到三个方面:第一,转让,如此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的人的条件是同等的;第二,毫无保留地转让,这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如果一些人转让全部权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者国家变成另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人们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并增加社会的力量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才能体现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而他谓之的国家或者社会的产生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严格规定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8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9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10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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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下通过协议而产生的。

(三)国家之产生

卢梭认为正是基于以上的前提条件,人们为了自我生存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正是如此,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卢梭还认为政府的产生,并不是契约的内容或契约本身的目的。政府只是人民为执行契约而创设的。他认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它的职能就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二、“主权在民”的思想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主权者的概念――“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



称它为主权者”。他还写道:“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的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的参与者,就



叫做公民”。可见,卢梭认为国家和主权者是同意语,并且明确提出了“主权在民”的主张。同时,卢梭为我们具体而详尽地阐释了这一理论。首先,主权者(国家)超乎法律之外,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可以约束它。其次,主权者可以任意行使权力而无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证,主权者有权支配臣民的一切财产并对臣民掌握生死权,任何人不能违背主权者的意志,否则主权者有权强迫他服从(迫使他“自由”),而公民个人在缔结契约后,将全部权力让与了主权者。其三,凡是国家需要的公民的任何服务,公民都必须满足。主权者既然是由各名参与者组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其行为基础必然是依据团体中大多数的意见,由此他提出“公意”这个概念。

卢梭认为,主权乃公意外化的表现,因而不能把它转让给任何君主,而公意则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只有当全体人民为大家的利益做出规定时,才可能产生公意,这种规定就是法律。所以,法律即为公意的表达,还可得出结论法律的制订者只可能是人民。据此逻辑,卢梭提出,作为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必须依据公意和法律行事,如若有违人民有权起义推翻这一政府。 从以上转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对于专制暴政深恶痛绝,而对于民主社会梦寐以求。他那“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的光辉话语,让多少志士仁人感动、迷醉和推崇。他本人的著述及生平纪事均反映出他对君主政体的仇视,可以说,西方社会中,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典章,还是人们的观念、生活,都折射着卢梭的思想的亮点。

但是,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的论述也有含糊之处。

首先,作为卢梭“主权在民”理论核心的“公意”未获得明确的阐释。卢梭把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志”“公意”和“众意”四种。他认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团体意志也考虑团体的利益,众意则是个别意志之和,仍着眼于私人利益,而只有公意倾向于平等,着眼于公共利益。但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实现“全体公民一致同意”状态的“公意”?又凭什么说明“一致同意”?

其次,卢梭的主权理论可能恰恰不能带来民主社会卢梭指出,当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建立之后,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就是公意的表示。但是,在这之后,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方式表现出来的公意必定是正当的吗?大量的历史事实已作了回答。我们不说法国大革命时期亚各宾派专政的血腥,也不谈法西斯德国在“二战”期间残害犹太人的毒辣,但就中国而言,封建社会自秦以降直到清末,一直没有变更过,历次起义均以政权更替为结果。究其原因,可谓纷繁复杂,但这种现象至少说明一点:当时大多数人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是唯一合理的,符合公意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政权有丝毫的民主性质。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25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2月修订第2版,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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