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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治疗
一、背景
由于青少年犯罪行为自1992年以来就已经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所研究,青少年犯罪行为越来越被视为一种潜在的情感疾病的表现形式,同样,也是这样运用“药物矫正治疗”的模式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正治疗的。但是,仍旧增长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青少年罪犯的高重犯率使得矫正青少年犯罪制度不得不重新仔细审视药物矫正治疗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他们开始抛弃或者说是不再重视这种矫正治疗方法(它认为青少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积极配合改变这些犯罪行为的矫正治疗活动),转而注意到在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中,环境因素发挥了一个很强的影响作用。
目前,大部分的矫正治疗项目将青少年自身的相关因素和其他促成其犯罪行为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一些矫正治疗方式,如积极的同龄人文化、有指导的团队交流、仿真矫正治疗、行为重塑等仍旧在使用。 二、矫正治疗的界定
Whittaker认为矫正治疗是人与人互助的方式,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的介入方式帮助个人、家庭、小部分人,为的是改善社会功能,解决社会问题。
Gibbons认为矫正系统中的矫正治疗包括有适用“通过使用明示的或是仔细设置的程序来改变那些被认为对青少年的错误行为有影响的环境。”他进一步指出,进行矫正治疗是因为相信这些犯罪行为是由于犯罪主体生活中的某些因素或是环境所导致的,它必须设置成包括有改变犯罪主体生活中的一些或者全部生活条件。
三、矫正治疗的程序
Newman将矫正治疗的程序定义为调查、诊断、矫正治疗管理。
第一阶段:调查。调查阶段是发现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这一阶段的重要部分是案例研究的使用——是一个对孩子的个性、生理特征、成长过程、家庭环境、学校表现、业余爱好、娱乐活动、当前和过去的问题的详细研究报告。
第二阶段:诊断。诊断程序需要将在调查阶段所得的信息进行组织和分析。一项矫正治疗计划有可行性和相关性的目的追求。
第三阶段:矫正治疗管理。Newman将其描述为“通过交流尽可能多地了解个人的信息,以至于每个人都能够获得一个关于自己行为的更为客观的评价,从而加强他的社会交往能力”。更为特别的是这一矫正治疗计划对每个孩子的建议都是建立在对导致他当前行为的原因的研究基础上的。 四、特殊的矫正治疗技术 1、精神疗法
精神疗法的目标是减轻被看作是不法行为的产生原因的情感或人身的问题。约翰逊将精神疗法区分为两种广泛的类型——洞察力疗法及行为疗法。前者可以帮助一个人解释他或她的行为的原因,一旦这些问题的原因被查找到,后者便从某些类型的活动入手来改善此人的状况。 2、现实疗法
现实疗法认为一个人的分裂性行为源自于没人爱且没有人可爱、于己于他人均无价值的感觉。这样的一个人是没有责任心的。因此,现实疗法的目标是让
一个人变得负有责任心。责任被定义为在不剥夺他人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满足自己本身需要。Glasser细心地指出,现实疗法的目标是为了有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变得快乐,尽管快乐和一种幸福的感觉可能是有责任行为的副产品。 3、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意指在孩子的不正当行为发生的数小时内对之进行立刻关注。他可能涉及这个年轻人自己或可能包括整个家庭,以争取立即找出该青少年犯的问题产生原因并有效的行为以减轻问题。
危机干预理论建立在这样一种理念之上:在处于一个危险期的那段时间,一个孩子或该家庭可能会比他们在较晚一点的时间对帮助的建议更坦率。 4、主见性训练法
很多年轻人涉入不良活动是因为他们是消极被动的,并很容易受同龄人的引导。
有主见的行为定义为:(1)、表达积极的感觉(赞扬他人并接受赞扬,进行交谈);(2)、自我肯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拒绝做某些事情);(3)、表达消极的感觉(对他人行为进行判断后的烦恼和愤怒)。
对青少年的主见性训练可能包含一个对一些类型情形的评估,在这些情形中,他们最有可能尾随同龄人的见解。主见性训练活动一般以对在这些类型的情形中青少年犯的权利和责任的讨论为开头。青少年被教育对各种行为的长期或短期后果做出分析,然后决定如何去行为。 5、行为矫正法
最为广泛宣扬和讨论的矫正治疗技术之一就是行为矫正法。
行为矫正法包括积极的奖励或厌恶刺激的使用。每当一个受期望的行为发生时,该主体就受到某种类型的奖励。在厌恶刺激的使用方面,不适当行为与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联系。对于违法者来说,可能会因不法行为而受到罚款或损益。 行为矫正法的成功很大的取决于主体被期望的行为发生时的积极性奖励以及非期望行为发生时的消极制裁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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