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2022-08-25 19:30: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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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从事正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其中将不少于%(户口属青州以外的)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人,专职保安不少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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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份,含电子版)

、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并提交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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