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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了频繁、大规模、范围广泛的行政工作,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使的,因此很难避免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现代法治国家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体制外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是人民法院对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以保护下级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即对行政系统内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行政复议在范围和程序上不同于行政诉讼。它以其独特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救济对方当事人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更直接、及时、全面地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因此,行政复议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这一主张
已写入新修订的宪法,成为全体人民追求和遵守的宪法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和主要方面是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开始确立,并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此后,随着“左”思想的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了破坏。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了发展。据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已有10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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