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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医疗保健证办理、使用须知
一、根据山东省保健委员会研究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干部在各自定点医院可享受相应医疗保健待遇: 1、省级领导干部可享受“省级保健”待遇。
2、75岁以上的正厅级和80岁以上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可享受“特字保健”待遇。
3、离休干部可享受“离休保健”待遇。
4、厅级行政干部、96年底前评聘为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普通保健”待遇。 5、“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和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享受“普通保健”待遇,与荣誉称号一并实行动态管理。
6、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享受副师级待遇(中级职称、技术6级,副高职称、技术7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地方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保健待遇的年限统一划定保健范围。
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享受医疗照顾办证申请表》一份,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件[1、离休干部带离休证原件、复印件;2、厅级干部带任命文复印件;3、96年底前评聘为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带职称证书和聘书原件、复印件;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和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带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
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享受副师级待遇(中级职称、技术6级,副高职称、技术7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部队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复印件]及一寸或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于每月25日至月底到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燕东新路9号山东省卫生厅办公楼432房间)办理保健证。办理“特字保健”需先到省委老干部局省直处审核盖章。首次办证不收取费用。
三、保健对象应妥善保管保健证,若不慎丢失,应及时到济南市内市级以上报纸声明挂失,登报两周后,按第二条程序办理补证手续,并交纳工本费10元。
四、本医疗保健证仅限保健对象本人在定点医院就医使用,不做其它任何用途,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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